5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出《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現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根據新能源并網運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相關人士指出,《通知》是對今年3月24日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細化與落實。如今,有了實實在在的政策抓手,明確核定了棄風棄光地區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及相關結算和監管要求等,為解決棄風棄光問題提供了現實有效的解決途徑。
根治“棄風、棄光”頑疾
棄風棄光已經成為制約我國風電和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大絆腳石,也是完成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減排承諾的巨大障礙,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棄風電量達到339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80億元。2016年一季度全國棄風情況愈發嚴峻,棄風電量192億千瓦時,同比增加85億千瓦時,已超過去年棄風總量的一半,平均棄風率26%,同比上升7個百分點,“三北”地區平均棄風率逼近40%。更讓企業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網電量完全無法保證的情況下,上網電價也被變相降低,以致出現“量價齊跌”的現象。
甘肅、寧夏、新疆等省區紛紛推出“直供電交易”、“自備電廠替代交易”、“跨區交易”,風電光伏企業甚至要報零電價才可獲得上網電量。如果不參與交易,輕則給予極少的上網電量,重則被限令完全停發。此外還有地方政府要求風電企業拿出收入所得,補償當地火電企業。
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風電火電清潔能源置換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風電企業將電費收入,按國家批復火電電價的60%支付給火電企業。
棄風棄光問題大有常態化之勢,如不盡快有效解決,我國提出的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15%的目標承諾就不可能兌現。
保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合理收益
保障性收購電量確定的首要原則就是要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一個發電項目的收益,是由上網電價和上網電量所決定的,保價保量收購,才能確保投資收益。
中國經濟導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我國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就是根據各地區資源水平、投資成本,按照內部資本金收益率8%確定的。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購電量時,按8%的內部收益率倒推回去,再參考單位千瓦造價水平、固定電價水平等相關參數即可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劃分區域同上網標桿電價的劃分區域是匹配的。該利用小時數乘以項目裝機容量就得到了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依據上述原則,《通知》核定并公布了棄風、棄光限電地區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對棄風限電地區,風電項目按四類風資源區分別核定,結合資源條件和消納能力,各地區風電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在1800小時~2000小時之間;而對棄光限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則在1300小時~1500小時之間。
同時《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取發電權。保障性收購電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各類資源區的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結算。只有超出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才可以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市場交易電量部分除了市場交易電價之外,還可以按當地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與煤電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相關人士表示,這次核定公布的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基本保證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
電場經營狀況或得到改善
“《通知》既是為了解決燃眉之急,更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市場機制的一項具體舉措。”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指出,保障性收購電量確定的首要原則就是要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發電計劃和電量交易方案時,要充分預留風電和光伏發電保障性電量空間。各地電網企業應該在限定時間內,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簽訂年度優先發電合同。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
“該文件可看作是對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的定量性約束文件,具體保障力度大幅超出預期。”業內相關專家指出,此次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重拳出擊保障風光企業較好的上網小時數,限電問題將得到較大改善,未來隨著政策的執行也將影響風光運營的盈利。隨著特高壓的逐步建設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風電、光伏的裝機量在“十三五”期間有望持續發展,限電問題得到緩解,電場經營情況將得到實質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