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決定》指出,要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公眾期盼已久的養老金并軌改革,終于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先后審議通過改革方案,以國務院下發《決定》的形式正式推開,飽受詬病多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分道運行的“雙軌制”,終于有望得到比較徹底的改革。關于養老金“雙軌制”的弊端,以及將“雙軌制”合并為“單軌制”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權威人士和社會輿論已多有解讀與呼吁。這個時候,很多人更多關心的是,養老金并軌改革之后,原來處于不同“軌道”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人員,養老待遇將發生什么樣的變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公共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者、執行者,這次的養老金并軌改革,實際上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實現突破,改革進程上的這種安排,難免會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產生“被改革”的感覺,進而生發出對“改革導致利益受損”的擔憂。“被改革”不一定是大問題,但“被改革”如果導致實際利益受損,就可能受到“被改革者”的消極抵制甚至激烈反對。
鑒于此,養老金并軌改革突出了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益的現實關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曾多次表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不是要將其簡單并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之中,不是要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來“吞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就這個基本原則,國務院《決定》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在基本養老金基礎上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簡言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應當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不降低。
在養老金“雙軌制”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明顯高于企業人員,“雙軌制”之不公并引發社會不滿,主要原因正在于此。養老金并軌改革照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利益,自有其現實合理性,盡管改革不是要將所有人的養老待遇完全拉平,但改革后養老待遇如果仍然存在明顯的差距,則改革的意義就要打折扣。既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不降低,那么,企業人員的養老待遇就要有所提高,才能適當縮小兩者的差距;由于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企業人員的養老待遇要有所提高,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企業在職人員的工資水平要有相應的提高。而這個條件能否具備,將取決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能否大力推進并取得大膽突破。
養老金并軌改革的一個關鍵內容,就這樣被“切換”成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命題。前一項改革能否倒逼、促推后一項改革加碼提速,是這兩項改革同時面臨的重大嚴峻考驗。